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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8886于2020-12-22 11:19:04咨询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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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律师,您好!偶尔访问到您的网站,看到您的上条咨询情况跟我的一个事情很象。是这样的:我们单位中的一个同事有次出门旅游向我借了相机,回来后说对不起不小心给丢了。因为都是同事且那个相机也就千八百块钱我也就没有让他赔。后来听别的同事说他也曾经多次“弄丢”过别人的东西,让我小心些。我明白他们的意思。我想问一下刘律师,如果这个同事是故意这样做的话,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定性?是不是也是侵占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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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磐山律师回复:这种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,有的认定为侵占行为,有的认定为诈骗行为。认定为侵占行为是基于把涉案物品的性质认定为“保管物”,这一观点好理解,不再赘述。而认定为诈骗行为的观点也值得思考。该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能定性为侵占行为,侵占行为是针对保管物、遗忘物和埋藏物的一种行为,而这种行为具有诈骗行为的特征。当然对于传统的诈骗行为来说,一般都是先有欺骗行为,在被害人“自愿”交付财物后,诈骗行为完成,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产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。但在有的情况下,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,然后使用欺骗方法,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,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,也可以构成诈骗行为。两种观点各有道理,不过我本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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